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民初商字第721-1号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玉国。 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 被告青州华夏中文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光仁。 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文登村 被告青州亿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永庆。 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北路2199号 被告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周。 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巴黎路南侧 被告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先俊。 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文登村 被告段文博。 被告岳光仁。 被告牟永庆。 被告宋建民。 被告孙风军。 被告冀卫国。 被告任维宝。 被告赵俊。 被告赵玮。 被告李国周。 被告石传国。 被告郭来贵。 被告李翠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华夏中文矿业有限公司、青州亿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段文博、岳光仁、牟永庆、宋建民、孙风军、冀卫国、任维宝、赵俊、赵玮、李国周、石传国、郭来贵、李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股金)8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股金)8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友 杰 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 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