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5号 原告闫希光。 委托代理人刘元昌。 被告闫茂昌。 本院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闫茂昌名下号车辆。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闫茂昌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长亮 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 人民陪审员 牟长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