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1号 原告:李超,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谢晓艳,系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刘存柱,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李峰、刘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被告李峰下落不明,系公安网上追逃的案犯,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胡 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鹿妤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