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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与李峰、刘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1号 原告:李超,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谢晓艳,系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1号

原告:李超,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谢晓艳,系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刘存柱,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李峰、刘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被告李峰下落不明,系公安网上追逃的案犯,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胡 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鹿妤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