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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与邱谋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545-2号 原告张文波。 被告邱谋辉。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福寿东街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波诉被告邱谋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545-2号

原告张文波。

被告邱谋辉。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福寿东街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波诉被告邱谋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邱谋辉驾驶的鲁V73098号中型货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15000元(包括已垫付的医药费1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40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对中型货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有杰

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

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