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96号 原告:鲁中美,女,1975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陈海峰,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葛岩,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鲁中美诉被告陈海峰、葛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陈海峰下落不明,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中美、被告葛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海峰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中美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陈海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葛岩提供了担保。2015年年初,原告因家庭需要用钱,向被告提出要求其还款,陈海峰以不没有钱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海峰返还借款110000元,被告葛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陈海峰未作答辩。 葛岩辩称:诉状上的内容我都认可,没有意见。 鲁中美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 2、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及担保事实。 陈海峰未质证。 葛岩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2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陈海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葛岩提供了担保并由陈海峰书写了借条。《借条》中载明:“借条,今借到鲁中美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此据。借款人:陈海峰,担保人:葛岩,2013年12月1日。”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鲁中美主张被告陈海峰偿还借款110000元,由原告鲁中美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且被告葛岩也予以认可。故对原告鲁中美要求由被告陈海峰偿还借款110000元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鲁中美要求被告葛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借条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且在保证期限内,同时被告葛岩予以认可。故对原告鲁中美要求被告葛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海峰偿还原告鲁中美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葛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60元,由被告陈海峰、葛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时柱 代理审判员 胡 永 人民陪审员 常 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鹿妤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