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民初字第9-2号 原告张朋朋。 被告侯安奎。 被告侯方银。 被告田新同。 被告青州市鲁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李河村。 法定代表人侯安奎。 被告青州市华亿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黄村。 法定代表人侯方银。 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青州市鲁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青国用(2013)第02956号土地一宗。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青国用(2013)第02956号土地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州市鲁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青国用(2013)第02956号土地的查封。 审 判 员 刘长永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傅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