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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梅与石明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法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张春梅 被执行人石明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法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张春梅

被执行人石明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