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法行非审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祥云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30519359-5。 法定代表人何培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玉兰(系特别授权),女,汉族,巫山县官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方永权,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玉露,女,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巫山卫计生征字(2015)第37109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海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