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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豆娃与辛哲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0328-3号 申请执行人张豆娃,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辛哲军,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豆娃与被执行人辛哲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0328-3号

申请执行人张豆娃,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辛哲军,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豆娃与被执行人辛哲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豆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第0040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25.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