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0314-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晏某某,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张春宁 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