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1986-3号 申请执行人方圆,男,1998年9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思源,男,1998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圆与被执行人李思源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圆之法定代理人方永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845.79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10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9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