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1046-3号 申请执行人李会侠,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建禄,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会侠与被执行人王建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会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0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张春宁 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