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0116-4号 申请执行人林溪安,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忠义,男,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溪安与被执行人张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溪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7718.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