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法民初字第01626号 原告张后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张后春,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世登,巫山县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巫山县胡家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89号1幢289-1-(6)-13号。 法定代表人夏荣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后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巫山县胡家湾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后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后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后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王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邓松林 书记员 张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