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丁宇星与丁耀武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恢字第00112-1号 申请执行人丁宇星,女,2009年9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耀武,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宇星与被执行人丁耀武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宇星依据已发生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恢字第00112-1号

申请执行人丁宇星,女,2009年9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耀武,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宇星与被执行人丁耀武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宇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12年11月20日执行终结。现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张春宁

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