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郯执字第1892号 申请执行人谢瑾,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李乙波,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乙波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东关小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郯房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租赁、抵押典当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