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郯执字第1887号 申请执行人杨家富,男,199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朱孝玲,女,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朱孝玲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8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