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龚成兵(反诉被告),男,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委托代理人王平,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王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华英(反诉原告),女,生于1964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伟,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大才(反诉被告),男,生于1959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成兵(反诉被告)诉被告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王华英(反诉原告)、王大才(反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成兵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成兵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龚成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华英、王大才健康权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成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6元,减半交纳2328元,由原告龚成兵负担。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