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溧环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赵建国。 委托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坤林,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国诉被告郭坤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留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