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408-1号 原告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诉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王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华英(本诉被告),女,生于1964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伟,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龚成兵(本诉原告),男,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委托代理人王平,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王大才(本诉被告),男,生于1959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诉被告)、王华英(本诉被告)诉反诉被告龚成兵(本诉原告)、王大才(本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华英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