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溧南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贺阿林。 委托代理人刘刚平,溧阳市竹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溧阳市银建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汤桥集镇上桥路35号。 负责人江建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剑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锁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阿林诉被告溧阳市银建机械配件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溧阳市银建机械配件厂申请追加杨锁银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贺阿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阿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贺阿林负担。 审 判 长 周忠明 代理审判员 葛雪萍 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文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