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周慧君与汤井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溧民初字第01132号 原告周慧君。 委托代理人狄东良,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井严。 原告周慧君诉被告汤井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溧民初字第01132号

原告周慧君。

委托代理人狄东良,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井严。

原告周慧君诉被告汤井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慧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狄东良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汤井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慧君诉称,2014年12月份,原被告通过微信认识后开始交往,被告系从事酒业生意。2015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基于对其信任于2015年2月12日通过手机掌上银行向被告汇款3万元。借款时,被告口头承诺周转三天后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其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归还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汤井严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慧君与被告汤井严于2014年12月份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相识,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2日被告汤井严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提出借款3万元的要求,原告通过农业银行网银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3万元,未出具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及电话向被告索要借条及借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收款账户管理、电子渠道往来信息查询清单、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及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称双方系通过微信相识,后成为朋友。2015年春节前被告因经营酒生意向其提出借款要求,原告即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3万元,借款后双方再未见面,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在原告向其索要借条及催款过程中,被告微信(微信号×××,微信名井道夫)聊天中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归还,但时至今日仍未归还借款,故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井严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虽无借条予以证实,但原告提供的收款账户管理、电子渠道往来信息查询清单、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及微信截图等证据均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后,被告未能归还导致诉争,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汤井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井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慧君借款人民币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号名称: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审判员 金 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