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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建富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2904号 原告北京中建富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楼B座1单元1305室。注册号:110106008013053。 法定代表人丛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和平,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2904号

原告北京中建富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楼B座1单元1305室。注册号:110106008013053。

法定代表人丛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和平,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姚家营村北。注册号:110229012589408。

法定代表人黄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英俊,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海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建富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富力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坤落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富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丛彤、委托代理人邓和平,被告中坤落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河、委托代理人李英俊、孙海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富力公司诉称,2011年8月22日,被告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在北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庄园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1年5月10日,竣工日期:2013年4月30日,合同价款(暂估价)270000000元。2014年1月25日,经我公司与被告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对中关村公司前期工程量进行确认工程款为31634002元,同时签订三方“终止协议”,中关村公司将其31634002元工程款的债权转移给我公司,约定:工程款由我公司收取,我公司承担后期保修,我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并没有将工程款给付我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直到2015年3月底,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我公司工程款,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此我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1634002元和延期付款利息2105394.5元(暂计算2014年3月7日到2015年4月6日期间利息)。

被告中坤落樱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我公司不同意支付31634002元工程结算款和延期支付利息2105394.5元。2011年8月22日,我方与中关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承建本项目过程中,中关村公司长期停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13年4月30日,而且又不同意撤出建设工地,为了尽快完成工程,我公司在没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双方没有正式结算的情况下,被迫与原告及中关村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了《终止协议》,确认的工程结算款31634002元,明显高于市场工程造价,属于显失公平。在工程没有竣工的情况下,被告仍在《终止协议》中同意工程结算款为31634002元,主要是基于原告承诺帮我公司找到金融机构进行固定资产融资,以融资来的款项来偿付落樱庄园工程款。而至今为止,我公司并没有收到任何投资款,所以无法支付原告工程款。

另外,《终止协议》中只是确认终止合同前的工程结算款金额,却没有关于工程款何时支付、如何支付的条款。2014年12月28日,我公司与原告以及北京华鼎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签订《协议书》,其中就工程结算款总金额和如何支付作了详细的约定。依此协议书约定,我公司应在落樱庄园酒庄项目四证齐全且第一次银行融资完成时,将工程款优先支付给原告。如果原告最终根本没为我公司找到融资,本《协议书》被认定无效,那么原告是利用欺诈手段签订的《终止协议》,我公司可以申请撤销,并委托评估机构对已建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以确定终止合同前的工程结算款。故此,我公司不同意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被告与中关村公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中坤落樱公司;承办人:中关村公司。工程名称: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庄园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延庆县张山营镇;工程内容: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庄园会所、酒店、辅助用房等建筑、结构、初装修、门窗、幕墙、外立面精装、机电安装(不包括高低压配电、消防、安防、停车场管理设施、电视、电话等弱电系统)、围墙、大门等红线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5月10日;竣工日期:2013年4月30日。合同价款(暂估价)270000000元。……

2014年1月,上述工程尚未竣工。2014年2月20日,原告(甲方)、中关村公司(乙方)、被告(丙方)就被告与中关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等相关事宜签订《终止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施工合同于乙方施工人员撤离工程施工现场之日即行终止。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对施工合同终止前已履行的部分无任何争议,乙方在施工合同终止前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结算款为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陆拾叁万肆仟零贰元整(¥31634002元)。三、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乙方将收取前述工程结算款的权利转移给丙方,同时由丙方对已施工的部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施工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者要求对方履行任何义务。四、丙方同意接收上述工程结算款及时对施工部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落款有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履行给付工程结算款义务。2014年12月18日,原、被告与华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华鼎公司向被告发放固定收益投资款。一、投放投资款放款进度:(一)、投资款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1、2015年2月15日前,发放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亿伍仟万元整,使用时间不小于12个月不超过30个月;2、2015年6月30日前,发放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亿伍仟万元整,使用时间不小于12个月不超过30个月。三、委托支付:(二)、中坤落樱公司在实际收到第一笔投资款一亿叁仟万元整后,委托华鼎公司向中建富力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贰仟万元整;收到第二笔投资款一亿叁仟玖佰肆拾玖万柒仟叁佰柒拾伍元整的同时,委托华鼎公司向中建富力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壹仟零伍拾万贰仟陆佰贰拾伍元整。(三)、如最终发放的投资款未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导致中建富力公司未足额收到工程结算款全额,则不足部分中坤落樱公司承诺在落樱庄园项目四证齐全第一次银行融资完成时,优先支付给中建富力公司。后因原、被告与华鼎公司均未能履行该《协议书》,华鼎公司并未向被告发放固定收益投资款,被告也未能向原告履行给付工程结算款义务。故此,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1634002元和延期付款利息2105394.5元(暂计算2014年3月7日到2015年4月6日期间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基于原告承诺帮被告公司找到金融机构进行固定资产融资才与原告签订工程结算款明显高于市场工程造价的《终止协议》,显失公平,申请评估机构对已建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原告不同意进行评估,要求按照《终止协议》确定的工程结算款进行结算。诉讼中,被告提出应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水电费及农民工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与中关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中关村公司、被告签订的《终止协议》,原、被告与华鼎公司签订《协议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