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2738号 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注册号:110229010564556。 法定代表人耿聪颖,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喜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 被告王芙蓉,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王芙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卫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