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467号 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耿聪颖,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喜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职员。 被告陈塞珠,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