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商)初字第06755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北门外东侧,注册号110229003809948。 负责人李玉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长忠,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聪林,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刘玉久,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侯顺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立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