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479号 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耿聪颖,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喜娟,该中心职员。 被告高丽,男。 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高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交纳供暖费,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敏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