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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商)初字第06820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北门外东侧,注册号:110229003809948。 负责人李玉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聪林,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 委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商)初字第06820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北门外东侧,注册号:110229003809948。

负责人李玉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聪林,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长忠,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张富财,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以下简称永宁农商行)与被告张富财、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宁农商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宁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