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商)初字第06820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北门外东侧,注册号:110229003809948。 负责人李玉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聪林,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长忠,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张富财,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以下简称永宁农商行)与被告张富财、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宁农商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宁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