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236号 原告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236号

原告丁×,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王×,男,1982年4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丁×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月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