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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克民与田学成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520号 申请执行人闫克民,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田学成,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闫克民与被执行人田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了(2014)延民初字第05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520号

申请执行人闫克民,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田学成,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闫克民与被执行人田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了(2014)延民初字第05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田学成给付申请执行人闫克民工资2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田学成未能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克民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学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田学成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田学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闫克民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502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于荣平代理审判员季凤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子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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