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520号 申请执行人闫克民,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田学成,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闫克民与被执行人田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了(2014)延民初字第05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田学成给付申请执行人闫克民工资2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田学成未能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克民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学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田学成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田学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闫克民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502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于荣平代理审判员季凤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子 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