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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全珍等与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260号 原告陶文斌,男,1936年9月23日出生。 原告任全珍,女,1939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苏庄果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260号

原告陶文斌,男,1936年9月23日出生。

原告任全珍,女,1939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

法定代表人喻施桥,该中心主任。

原告陶文斌、任全珍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维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文斌、任全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文斌与原告任全珍诉称,2011年12月29日,我们与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候鸟式养生养老服务合同》,我们选择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候鸟式养生养老卡,交纳办卡费5万元。在签订合同后,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无力履行合同。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于2012年8月更名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办卡费5万元。

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二原告与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候鸟式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二原告选择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候鸟式养生养老卡,合同履行期间为:2011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28日;二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交纳办卡费5万元。在签订合同后,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无力履行合同,并拒绝返还二原告办卡费。

还查明,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于2012年8月6日更名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二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办卡费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未能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有《候鸟式养生养老服务合同》、收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二原告与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签订的《候鸟式养生养老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因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以及更名后的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无法履行合同,现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办卡费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退还原告陶文斌、原告任全珍的办卡费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维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