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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179号 原告刘×,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屈×,男,1987年4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179号

原告刘×,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屈×,男,1987年4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