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13号 原告刘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 被告刘生,男,1946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狄云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刘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刘强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杜文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馨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