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5220号 原告刘毅,女,1929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斯 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