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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江与王占合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047号 申请执行人杨江与被执行人王占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616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047号

申请执行人杨江与被执行人王占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616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调解书。

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占合名下有一套楼房(设定有两笔抵押,该房屋现已被我院在建委查封),除外,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王占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曾被朝阳公安局刑事拘留,但被取保后现下落不明,我院已向朝阳公安局发出协执,确定了王占合到案后及时通知我院的机制。鉴于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延民初字第061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彭建民代理审判员黄全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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