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988号 申请执行人聂进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延庆县旧县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县旧县镇车坊村。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聂进军与延庆县旧县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621元。在此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延庆县旧县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李振和代理审判员盛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小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