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贾洪山,男。 被执行人耿二利,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2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贾洪山与耿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1854元。在此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耿二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耿二利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延民初字第5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李振和代理审判员盛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小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