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奚建立与耿二利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928号 申请执行人奚建立,男。 被执行人耿二利,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3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奚建立与耿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4610元。在此案执行过程中,通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928号

申请执行人奚建立,男。

被执行人耿二利,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3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奚建立与耿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4610元。在此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耿二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耿二利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延民初字第53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李振和代理审判员盛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小       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