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147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王占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 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占合名下有一套楼房(设定有两笔抵押,该房屋现已被我院在建委查封),除外,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王占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曾被朝阳公安局刑事拘留,但被取保后现下落不明,我院已向朝阳公安局发出协执,确定了王占合到案后及时通知我院的机制。鉴于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延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彭建民代理审判员黄全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