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639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明,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刘建春,男,1980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与被执行人刘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建春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建春偿还借款人民币99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春名下的速腾小型客车一辆,因需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暂时不能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