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286号 申请执行人杜俊霞、高留顺与被执行人杜春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27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 该案在执行中,经银行查询,执行员前往苏州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0元(已发还申请人),并前往其户籍地但未找寻到被执行人。除外,经查,被执行人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反映被执行人已不在北京工作和居住。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目前,法院执行手段和措施已穷尽。鉴于此种情形,经向申请人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延民初字第027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彭建民代理审判员黄全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