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延执字第010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庆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109号。 负责人肖冕,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龙,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庆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庭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晓莹,女。 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兴谷A区兴谷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靳跃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庭义,男,1956年2月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庆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王庭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043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庆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445159.84元,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王庭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王庭义未在调解书规定的日期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将被执行人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474元,划拨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王庭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04386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张立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