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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桂霞与王树林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592号 申请执行人王寅川,男,2010年7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暨法定代理人任桂霞,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王寅川之母。 被执行人王树林,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任桂霞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592号

申请执行人王寅川,男,2010年7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暨法定代理人任桂霞,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王寅川之母。

被执行人王树林,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任桂霞与被执行人王树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了(2012)延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树林自2012年1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寅川抚养费400元,并自2012年起每年给付任桂霞扶养费1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13年2月起,被执行人王树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2015年1月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寅川抚养费共计人民币9600元,未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桂霞2013年、2014年扶养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寅川、任桂霞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树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王树林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树林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寅川、任桂霞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00228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于荣平代理审判员季凤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子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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