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8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艳泉为民饲料销售部,业主田艳泉,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沈艳芳,女,1981年8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艳泉为民饲料销售部与被执行人沈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3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艳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艳泉为民饲料销售部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艳芳给付货款80380元,支付利息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暂时不能全部实现申请人的全部债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延民(商)初字第036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沈艳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