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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玖源国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环球湘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延执字第019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玖源国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区8号。 法定代表人艾春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春国。 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球湘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延执字第019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玖源国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区8号。

法定代表人艾春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春国。

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球湘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39号1幢C座。

法定代表人陈立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玖源国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环球湘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球湘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玖源国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3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26元、公告费300元。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球湘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玖源国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球湘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早已停业倒闭,现被执行人北京市环球湘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

审判员 张   立   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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