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5896号 原告宁×,男性。 被告宋×,女性,年龄3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5896号 原告宁×,男性。 被告宋×,女性,年龄3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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