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5240号 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A单元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吕春旭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宝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