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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旭与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5240号 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A单元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5240号

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A单元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吕春旭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宝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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