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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别名:侯某),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延庆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别名:侯某),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延庆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金锁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侯×酒后驾驶黑色桑塔纳牌轿车,行驶至延庆县永宁镇社区大药房门口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侯×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7.9mg/100ml,属醉酒驾驶。建议判处被告人侯金锁拘役2个月至3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金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金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金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延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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