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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小青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4581号 原告(被告)杜小青,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原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继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鑫,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4581号

原告(被告)杜小青,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原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继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鑫,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杜小青与被告(原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材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杜小青,被告(原告)利尔材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鑫、李晓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小青诉称:我于2009年3月10日经人介绍到利尔材料公司从事机长工作,月平均工资5020元;自我在利尔材料公司上班以来,利尔材料公司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且利尔材料公司与我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于2014年3月11日到期后就未再与我续签;工作期间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息,经常延长工作时间,也未安排补休及相应的补偿;我在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工作;但利尔材料公司始终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与单位协商未果于2014年11月22日提出辞职,后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我认为,利尔材料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工资明细》系利尔材料公司伪造,我从未与利尔材料公司签订此份《劳动合同书》且上面的笔迹也不是我的;其次,周六日、法定节假日等加班费我现也有证据证明;我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对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335号裁决书不服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做出及时公正的裁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的强制与权威!诉讼请求:1、判令利尔材料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120元,(2)、支付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347.46元,(3)、支付2014年10月份工资5300元、11月份工资3477元,(4)、支付2013年年终奖1200元,(5)、支付2009年3月至2011年6月30日未上社保,应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215元,以上合计:85659.46元;2、判令利尔材料公司支付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差额部分48007元(单倍),支付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节日加班费差额10155元(两倍),支付2009年3月10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12925元(共28天、两倍),以上合计:71087元;3、诉讼费由利尔材料公司承担。

被告利尔材料公司辩称:同意按照裁决书裁决,同意支付裁定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10月、11月份工资,不存在加班事实,不同意支付加班费。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补助,认为不应在重复支付。

原告利尔材料公司诉称:我公司与杜小青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因杜小青是外地农业户口,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我公司根据杜小青的要求,将社会保险补助以现金方式,每月同工资一起发放给杜小青。仅杜小青离职前12个月,我公司向杜小青支付的社保补助就己经达到7887元,远远超出仲裁裁决书我公司应向杜小青支付的数额。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昌劳人仲字第(2015)号裁决书第二项裁决我公司应向杜小青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3215元属于重复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公司不必向杜小青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3215元。

被告杜小青辩称:我于2009年3月10日到利尔材料公司处工作,月均工资5020元,公司一直未给缴纳社会保险,周六日、节假日、夜班,没有休息,公司任何补助也没有。2014年1l月22日我被迫辞职。为了维护合法权利,我提出了劳动仲裁,希望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2015年2月6日仲裁结果出来,仲裁机构对我申请的要求利尔材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120元,但仲裁机构只支持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226元,我认为不妥。我在2013年l2月和2014年1月休息了两个月,利尔材料公司还应该给基本的生活费,利尔材料公司不但不给基本的生活费,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就不应该用10个月的工资除以12个月,这样计算平均工资,得出是26226元,实际少算给我3894元。我的第2项请求,申请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833元,仲裁部门没支持。利尔材料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过任何合同。经过回忆,我只在利尔材料公司拿的一个封面和底页上签过名字,但利尔材料公司没给过我任何合同文本。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的第3项请求,利尔材料公司没有支付我2013年的年终奖,仲裁机构也没有支持。证人出庭可以作证。工资明细也可以看出来每年都有年终奖。我的第6,7项请求,我要求支付周六日、节假日的加班差额工资,仲裁机构未支持,是对我的不公平。我已向法庭提交了在上班时的工作记工本,说明,我在周六日都在上班,而且未超过2年时效,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今天证人出庭作证,也证明周六日上班的事实。综上,我认为:利尔材料公司不按国家规定给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但其还强调是我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我的要求,将社会保险补助以现金方式,每月同工资一起发放给我。事实胜于雄辩。是利尔材料公司在规避法律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规定驳回利尔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杜小青自2009年3月10日开始在利尔材料公司工作,离职前的工作岗位为机长。利尔材料公司未给杜小青缴纳过社会保险。双方曾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利尔材料公司支付杜小青工资至2014年9月。杜小青工作至2014年11月22日,杜小青以利尔材料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2014年11月24日,杜小青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120元;2、支付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833元;3、支付2014年10月份工资5300元、11月份工资3477元;4、支付2013年年终奖1200元;5、支付2009年3月至2011年6月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合计3215元;6、支付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差额48007元(单倍);7、支付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10155元(两倍);8、支付2009年3月10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2925元(28天、两倍)。2015年2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335裁决书,裁决:一、利尔材料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杜小青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226元。二、利尔材料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杜小青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215元。三、利尔材料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杜小青2014年10,11月份工资分别为5225元和3477元,共计8702元。四、利尔材料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杜小青未休年假工资4019元。五、驳回杜小青的其他申请请求。现杜小青和利尔材料公司均对裁决不服,诉至本院,要求予以解决。

另查,杜小青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各月工资分别为:1402元、5200.7元、4817.26元、6420.2元、6191.6元、6203.3元、6691.1元、6823.4元、5225元、3477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