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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0010号 原告徐×,男,33岁。 被告侯×,女,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0010号

原告徐×,男,33岁。

被告侯×,女,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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